在互联网消费盛行的今天,广告成了商家赚钱的关键手段,尤其是开屏广告十分普遍。但A公司和B公司因开屏广告起了争执,一方指责,另一方辩解,其中的对错确实需要深入分析。
开屏广告的价值
开屏广告对于众多企业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A公司为例,它在某视频APP上投放了开屏广告。这种广告凭借其高曝光度,为A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益。据相关数据表明,由于开屏广告能被所有打开APP的用户看到,其点击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能为A公司带来数万元的额外收入。同时,这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知名度。但B公司开发的APP却干扰了这一过程。
在经营实践中,这些广告收入对众多视频服务企业来说至关重要。若开屏广告受到干扰,那么免费视频播放的成本将难以覆盖,这可能会引发服务质量下滑的问题。
B公司的行为
B公司开发的APP宣称,它通过设定“跳过”作为关键词,帮助用户在视频APP的开屏广告中点击“跳过”按钮。公司表示,这并非是过滤开屏广告。B公司还强调,它与A公司不属于同一行业的软件。然而,尽管它们提供的服务基础不同,B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同样是通过积累用户群体,并通过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盈利。
这表明B公司和A公司在经营策略上存在共通之处,即都瞄准了相同的消费群体。因此,B公司避免使用开屏广告的做法,无疑会对A公司产生一定影响。举例来说,当用户不受打扰时,他们更倾向于观看开屏广告。然而,由于B公司的应用程序,A公司的开屏广告曝光和点击率均有所降低。
竞争关系的认定
B公司研发的自动跳过开屏广告的软件和A公司的视听综合传播服务,业务看似各异。然而,在竞争层面,用户群体是一个关键因素。许多知名的APP,因为拥有众多用户,自然成为了广告投放的热门选择。因此,争夺用户群体成为了众多互联网公司竞争的焦点。
B公司与A公司都打算通过广告在用户中获利。这种双方都追求相同利益的联系,清楚地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竞争。B公司干扰A公司的开屏广告,这是跨领域竞争的一个明显例子。
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
B公司清楚自己开发的APP会对A公司的开屏广告造成阻碍,却仍旧将其上架。如此行为若持续,无疑会对A公司的开屏广告价值和收益造成不利影响。B公司或许会辩称并未直接干预广告,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无法忽视的。这种利用技术手段干扰A公司运营的行为,明显带有主观侵权的意图。
若技术干预其他商家正常运营的情况频繁发生,将会极大地扰乱市场秩序。若市场频繁出现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则会破坏原本合理且健康的商业竞争氛围。
损害的后果
A公司受B公司行为影响,开屏广告的曝光和点击量明显下滑。这直接导致广告收入减少,进而A公司的利润也会相应减少。若情况恶化至一定程度,A公司可能面临经营困难。这样的结果还会让视频用户感到失望,因为收益减少可能使得视频APP的服务质量下降,例如新节目的引进减少,免费视频的特权可能也会受到影响。
整个互联网领域若此法未被叫停,众多企业可能会借助技术手段扰乱同行的正常运作,届时整个市场秩序可能会陷入混乱。
竞争的边界
互联网的进步促进了竞争与革新。众多互联网企业便是在这种创新氛围中崛起的。然而,这种自由并非无边无际。我们必须确保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以技术发展为借口来侵害他人权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后,我想请教各位读者,对于这种利用小伎俩来影响其他公司广告展示的情况,在互联网领域里,大家觉得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加以规范?期待大家积极留言、点赞,并将这篇文章转发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