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引述
现在科技软件领域,版权争议频发。在这个案例里,离职员工李某对原公司A科技公司的“甲绘图软件”进行了修改,并将其改名为“乙绘图软件”后,开始在店铺出售。A科技公司察觉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随之而来的是一场关于软件版权的司法争议。
该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多项要求,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此外,公司还要求李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支付维权过程中的合理费用。这些索赔总额超过一百万元,充分显示出此次纠纷的严重性。
软件著作权归属
李某在A科技公司任职时,恰逢“甲绘图软件”的开发阶段。不过,关于这段期间所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两人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尽管如此,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手续是由李某办理的,而登记的著作权持有者则是A科技公司。
依据法律规定及现有证据,法院最终确认A科技公司对该软件的著作权。这一认定对判定李某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依据,同时也对企业提出了警示:在员工参与软件开发时,需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以防法律上的隐患。
侵权行为认定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说法,与A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软件及涉案权利软件的运行界面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李某在“甲绘图软件”系列上,增补或调整了代码,成功完成了改编,并生成了“乙绘图软件”。
李某虽然拥有对“乙绘图软件”进行改编的著作权,但在运用该改编作品时,他没有得到原著作权人A科技公司的授权,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报酬。按照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已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益,李某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担民事责任
李某未获授权擅自对外售卖“乙绘图软件”,此举侵犯了A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因此,李某需对侵权行为负责,停止侵权并消除不良影响。根据法院判决,李某必须立刻停止对A公司“甲绘图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并且需要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李某若未按时完成声明职责,法院将依据A公司的请求,在相应媒体上公布判决的关键信息,相关费用需由李某承担。此判决凸显了法律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侵权者提出了行为上的警示,要求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
赔偿金额酌定
A科技公司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然而在诉讼阶段,双方均未拿出足够证据来明确A科技公司的损失数额或李某的实际收益。面对这一状况,一审判定赔偿金额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适当考虑。
由于A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过大,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决定给予部分支持。因此,法院判定李某需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这一判决反映了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全面评估各种情况,力求做到公正和合理。
合理开支支持
该公司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了包括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以及购买被控侵权软件费用在内的一系列开销,总计达九万三千六百零九元。公司为此提供了相应的票据,法院在审查后,对其中合理的费用部分给予了认可和支持。
李某被判支付A科技公司为维护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六万元,此举维护了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为其维权提供了经济帮助,同时也让侵权者为其不当行为承担了更高的代价。
离职员工即便对在职期间编写的软件代码做了改动,也能拥有新的著作权。然而,若在使用这些代码时未获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未支付相应费用,便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和员工应如何有效预防这类软件著作权争议?欢迎在评论区提出您的看法。若您觉得这篇文章有价值,请不要忘记点赞和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