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推广人员现状
在网络赌场案件中,存在一类特殊角色。他们并非赌场网站的创建者或管理者,也非代理人,却通过招募会员来赚取返点。这些商务推广者如同暗中助力者,持续为赌场网站吸引流量,在网络赌博产业链中扮演着不可小觑的角色。
案例基本情况
张三在这个行业内是典型的商务推广人员。他没有在赌博网站注册账户,也未设立任何下级账户。他的日常工作就是通过各种方式向潜在客户推广该赌博网站。现实生活中,像张三这样的人物并不少见。他们既不属于明确的组织者,也不算代理,却与赌博网站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代理身份认定
根据《意见》的规定,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有具体条件。首先,必须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其次,还需负责接受他人的投注。张三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他无权管理控制涉案网站的客户账号,也无法制定赌博规则,不具备“坐庄”的特征。因此,无论是从形式还是实质上,张三的行为都不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的标准。
利润分成争议观点
有人认为,若行为人清楚网站系赌博平台,且从中分得收益,那么其行为可被视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多数人觉得,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利益,实际上等同于参与了赌博网站的盈利活动,因此应当以“参与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罪来定罪。这种看法在司法界的讨论和研究中较为常见。
权威解读分析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对相关《意见》的阐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存在一定的条件。最高法提到,实际操作中存在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得利润的例子;最高检也明确指出,投资者和参股人通过注资获取的收益,应被视为“参与利润分成”。张三并非股东,他之所以获得返佣,是因为他负责业务推广,而非投资成为股东。因此,不能将他的行为视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行为性质最终判定
张三这类行为虽不能算作“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但若他清楚知道该网站用于赌博,且在客观上对开设赌场活动提供了帮助,那他可能涉嫌成为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商务推广人员的定罪往往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在司法操作中,对这类商务推广人员的判定与处罚,应考虑哪些关键要素?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看法。同时,别忘了点赞并转发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