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推广人员现状
在网络赌场案件中,存在一类特殊角色。他们并非网站创立者或管理者,亦非代理人,却通过招募会员赚取返佣。这些商务推广者,如同暗中推动的手,持续为赌博网站带来流量,在网络赌博环节中扮演着不可小觑的角色。
案例基本情况
张三是这个行业的商务推广人员之一。他没有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过账户,也没有建立过下级账户。他的日常工作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向潜在客户推广这个赌博网站。现实生活中,和张三类似的人并不少见。他们既不属于明确的组织者或代理,却又与赌博网站保持着紧密的联系。
代理身份认定
根据《意见》中的规定,成为赌博网站代理需满足特定条件。首先,必须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其次,还需负责接受他人的投注。显然,张三并不满足这些条件。他没有权限管理涉案网站的客户账号,也无法制定赌博规则,不具备“坐庄”的特征。因此,无论是从表面还是实质来看,张三的行为都不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的标准。
利润分成争议观点
有人认为,若行为人清楚该网站系赌博平台,且从中分得收益,便构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多数人觉得,这种收益方式等同于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获利,应当按“参与利润分成型”开设赌场罪来定罪。这种看法在司法讨论和研究中经常被提及。
权威解读分析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对相关《意见》的阐释,可以看出,对于确实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配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法提到,现实中存在通过投资等方式获取利润分成的案例;最高检也明确指出,投资者和参股人通过投入资金获得收益,属于参与利润分配的范畴。张三在案例中并非股东,他之所以获得返佣,是因为他负责业务推广,而非投资成为股东。因此,不能将他的行为视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行为性质最终判定
张三这样的行为,不能算作“参与赌博网站分成利润”,但若他清楚知道该网站用于赌博,并且实际上帮助了赌场运营,那他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商务推广人员的定罪,通常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在司法操作中,如何对这类商务推广人员作出准确判断并决定刑罚,还需考虑哪些关键要素?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出看法,同时别忘了点赞并转发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