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发热议
判决书一经公布,社交平台上便热议纷纷。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杰制造并传播了“有害软件”,此行为干扰了钉钉的正常使用,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行为。消息传出后,网友们的讨论热度不减,围绕“技术本身无过错”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对于技术运用与法律界限的模糊地带感到困惑。
律师无罪辩护
李扬律师担任二审的主管律师,坚定地提出为当事人进行清白辩护。他指出,“大牛助手”软件有合法的备案信息,其核心是由其他公司拥有的技术,而且这项技术也被其他应用所使用。基于此,他坚信该软件非破坏性程序,当事人不应被控以刑事罪名。这一看法与一审判决结果存在显著差异。
一审指控详情
一审阶段,检察院对涉事者提出了控诉,指控其涉嫌“故意制作、传播具有破坏性的计算机病毒软件”,导致电脑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最初,案件由另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并未对鉴定程序提出任何异议。但随后,李扬律师团队接手二审,他们发现鉴定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并向法院提出了疑问。
二审改判结果
二审法庭认定大牛助手非破坏性软件,与检方指控不一致。但法院判决其符合犯罪第一条。最终,未认定其情节特别严重,刑期调整为四年监禁。尽管李扬律师团队部分意见被采纳,当事人仍被判有罪。
技术人员责任
李扬律师提到,针对这类APP的研发人员是否会被判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方面,“大牛助手”功能繁杂,不能轻易断言开发者必定触犯法律。另一方面,开发和销售环节是分开的,难以证明任何一方有意侵犯他人计算机系统。尽管如此,实际案例中技术人员仍被问责。
CEO定罪缘由
检察院认定该当事人有罪,首要原因是其利用虚拟定位功能非法获利百万。再者,作为技术型CEO,他对APP的开发及后台操作了如指掌。据此,法院和检察院推测他深知APP如何通过干扰钉钉打卡实现盈利。至于APP干扰钉钉定位是否构成侵权,鉴于核心技术已登记备案且非当事人所创,法院最终判定大牛助手并非破坏性软件。
谈及这类APP开发相关的犯罪案件,大家往往在琢磨,究竟技术因素更为关键,还是实际影响更为显著。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别忘了点赞和转发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