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的合同争议日益增多,在证据提供上尤其显得繁琐棘手,企业和个人了解并掌握相应的法律风险预防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举证基本原则
在处理计算机软件合同争议的案件时,一般依照“主张方需举证”的基本规则。但这一原则在具体执行上有所特别,会力求在双方举证责任上实现公平。因此,双方当事人需主动搜集证据,以助案件真相大白。以某些案例为例,法官会据此要求双方提供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材料。
法官释明权
在处理涉及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案件时,由于举证的特殊性质,法官通常会更为积极地运用释明权。比如在广东的一个案例中,法官就向当事人详细说明了举证的必要条件和可能的法律结果,并指导他们如何正确地进行举证。这样做有助于当事人更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减少因对规则不熟悉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技术人员参与
这类争议通常要求涉事方的技术专家深度介入。律师们通常缺乏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而技术人员对项目的全部流程了如指掌,他们对用户需求的确定和变动细节有着清晰的认识。例如,在一家上海公司的软件开发争议中,正是技术人员提供了关键性的信息,推动了案件的调查进程。
合同性质认定
若当事人提出应依据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来处理,那么他们必须首先提供证据来确认合同的性质。这包括对合同中约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进行分类。若双方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这个问题就会成为审理的核心,正如江苏某案那样,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举证重点
开发方一般只需出示软件交付的初步证明,要求并不高。然而,一旦开发方提交了这些证明,委托方就需要着重展示交付的软件存在缺陷。如果开发成果无法进行检验,委托方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就像浙江的那个案例,委托方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输掉了官司。
未约定内容举证
合同中未详细说明的部分,需证明软件能否达成合同目标、是否存在根本缺陷以及是否符合行业常规。通常,当开发方完成主要功能后,委托方若以技术问题为由提出根本违约,往往难以得到支持。以北京地区的案例为例,多数法官会依据这一原则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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