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模式概述
北京一家汽车企业建立了代驾信息交流平台,为代驾司机与需求者搭建沟通桥梁。该平台提供的是代驾信息的付费服务,本身并不直接提供代驾服务,也不代表任何一方。许多司机通过这个平台寻找工作机会,而需求方则在此发布需求,以解决代驾问题。
司机在平台上接单,并与客户达成服务协议。汽车公司充当中间角色,推动双方成交。平台则负责记录服务相关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后续服务及收费的参考。
司机与平台约定
《信息服务协议》中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协议,汽车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并非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而是作为中间人,连接代驾司机与使用方。司机在平台上接单后,将依照《代驾服务协议》为使用方提供服务。
司机需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向乘客收费,并向汽车企业缴纳信息服务费。汽车企业虽非司机的直接雇主,但有权依据平台规定对司机的服务和收费进行监管。此外,企业还能依据用户评价、调查结果来处理司机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秦某丹工作情况
在协议执行期间,秦某丹并未被汽车公司当作员工对待,也不必遵循公司的劳动纪律。与一般员工相较,他在工作中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秦某丹在需求发布后,平台会派发订单。她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或抢夺订单。而且,她只需购置工作制服、完成软件操作培训、通过道路考试和形象检查,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有自主安排。她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该平台,以及何时开始工作。
争议焦点剖析
此案的核心在于探讨汽车公司是否与秦某丹存在雇佣关系。这一关系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机们的权益保障,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执。
汽车公司对秦某丹有管理,但这种管理并非是那种控制性很强的劳动管理。秦某丹有很强的自主性,对汽车公司的依赖性较小。这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紧密控制不同,因此,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
从属性具体分析
根据协议内容分析,汽车企业向司机提供信息帮助促成交易。司机在平台上接单并与使用方完成交易,这种关系更像是合作伙伴,而非传统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履行情况显现,双方间不存在管理上的隶属。秦某丹可自行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受公司调度。公司亦未对其上下班和考勤等员工事务进行管理,这并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员工需服从雇主的基本特点。
收入支付情况
秦某丹的收入是通过平台账号提现获得的,这些资金是用户直接打款至平台账户的。他可以自己选择提现的具体时间,并非公司发放的工资,这种做法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发放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
工资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秦某丹的收入形式表明他与汽车公司的联系较为疏远,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定义。
当前平台经济模式中,大家都在思考如何更公正地界定劳动者与平台运营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您有何见解?不妨在评论区留下您的想法,并点赞转发,让我们共同来讨论这个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