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权属乱象频出
工作职责内的创新成果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专利法明确指出,由执行单位任务或借助单位的技术资源完成的发明即视为职务发明。但现实操作中,此类纠纷频发。以郭明为例,他的个人专利被雇主误作职务专利申报,且雇主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却只给了他3000元的奖励。这种混乱状况使得发明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损害。
企业员工变动频繁,由此引发的专利权属争议不断增多。不少员工离职时携带了发明成果,企业和员工各自声称对发明拥有所有权,这种争议频繁发生,导致发明权归属问题变得十分复杂。
个人维权面临困境
黄耀文的徒弟虽然咨询后了解到自己的发明可以申请个人专利,但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不少困难。正如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的孟宇平律师所言,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员工若要主张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证明该事实不存在,其难度相当大。
郭明虽然最终被调解员判定其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但这一过程相当曲折。许多和他相似的发明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选择放弃,只能无奈地看着自己的创新成果被他人侵占。
员工身份认定难题
确定职务发明的重要环节在于确认发明者是否为该单位员工。何宇认为自己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认为自己不属于职务发明。然而,法庭却判定他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并且两项专利之间的关联性很高,因此符合职务发明的条件。
即便在狭义上不算公司职员,若主要依靠公司的物质和技术资源,仍有可能被视作职务发明。这给发明者在身份与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上带来了不少疑虑。
认定依据规则繁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所进行的创新成果,同样属于职务发明。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常常遇到规范立项文件缺失的问题。沈阳市的法官郑虹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许多单位缺乏规范的立项文件,这给职务发明的认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此外,依据法律,员工离职一年后所创的成果不视为职务发明。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确保技术人才的流动性。然而,在具体判断何时为发明时间上却颇为棘手,这主要是因为研发活动可能具有持续性。
企业侵权典型案例
公司团队三年的研发成果被人窃取。法庭上,公司未能出示同事主要依赖公司资源和技术的证据,导致他们辛勤的成果被轻易夺走。这一情况暴露了企业在职务发明权认定及证据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保存和整理相关资料。
企业若持续忽视管理,员工可能会趁机作乱,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同时,处理不妥还可能引发与员工的争执,进而妨碍企业的正常运作。
合理认定权益平衡
在认定职务发明时,需兼顾单位和发明者的权益。一个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有助于降低纠纷,并激发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郑虹法官提出,企业和员工应在发明研发及申请阶段就明确权属、奖励标准、支付条款及支付形式,通过明确的规则来预防潜在问题。
员工发明者需在现有情况下积极捍卫自身应得的职务发明奖励及分享技术创新成果的权益。双方均需积极且合理地行动,方能确保职务发明创造相关工作得以顺畅进行。
大家是否认为,若企业和员工事先确立明确的规章制度,便能有效地预防职务发明引发的争议?